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粤价[2000]17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经委(经发局、工业委)、电力(供电)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架空线贴费具体收取标准按广东省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执行(见附表)。其中,山区县以省政府公布的名单为准。
二、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供电)单位交纳贴费执行山区县的标准。
三、对地下电缆线路的供电工程贴费,按架空线贴费收取标准的1.5倍执行。
四、从2000年6月10日起(以批准用户报装用电时间为准),我省直供、趸售、代管地区统一执行新的贴费收取标准。本文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收取的贴费,多收部分须退还用户。
五、粤价[2000]120号和粤计能[2000]258号文中有关贴费的规定仍继续执行。
六、降低后的贴费收入应严格按国家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电力部门每半年将贴费收入、使用及作为项目资本金投入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情况报同级物价部门。
七、凡与本文相抵触的原有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附:
广东省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
用户应交纳的贴费(元/千伏安) |
其 中 |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贴费(元/千伏安) |
|
供电贴费(元/千伏安) |
配电贴费(元/千伏安) |
|||
0.38/0.22 |
270(250) |
100(90) |
170(160) |
220(200) |
10 |
220(200) |
120(110) |
100(90) |
160(150) |
35 |
170(150) |
170 |
|
90(70) |
63 |
110(100) |
110 |
|
|
110 |
90(70) |
90 |
|
|
注:括号内数字为山区县用户交纳贴费的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二○○○年六月十三日 计价格[20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核定。调整后的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待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三、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附表:
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
用户应交纳的贴费(元/千伏安) |
其 中 |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贴费(元/千伏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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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贴费(元/千伏安) |
配电贴费(元/千伏安) |
|||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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