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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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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财综字[200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治理交通和车辆方面的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在机动车辆购买、落籍和使用环节的负担,进一步扩大内需,并为积极稳妥地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创造良好条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对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的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已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要求,应当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以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共计238项(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并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公布取消收费项目后,有关执行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变更手续。
    四、公布取消收费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各地应予以妥善解决和处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予以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地区、部门或单位,一经发现,应责令将其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清退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对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表:

取消的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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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序号 收费项目 出台的文件
北京 1 小公共汽车管理费 京价(收)[96]98号
  2 机动车交通安全费 京价(收)字[94]53号
天津 3 出租场站管理费 津价费字[93]165号
河北 4 新购车附加费 冀财综字[96]9号
  5 养路费稽征自动化服务系统收费 冀价行费字[95]147号
  6 城市道路机动车辆维修费 冀政[92]53号
  7 廊坊市高架桥建设费 冀财综字[97]5号
  8 异动费 冀价涉费字[91]246号
  9 机动车改型、技术审验费 冀价涉费字[91]246号
  10 临时入境车辆监管费 冀价涉费字[91]246号
  11 残疾人专用小机动车收费 冀财综字2号
  12 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冀交运字[97]105号
  13 车辆安全管理费 冀价涉费字[91]246号
  14 机动车辆城市道路维修费 冀政[92]53号、冀建城字[94]6号
  15 汽车厂建设基金 石市政[94]61号
  16 非机动车管理收费 河北各地
  17 地方港口建设费 冀财综字[94]69号
山西 18 新增车辆费 晋政发[93]65号
  19 征费微机管理费 晋政府[94]52号令、晋财综[97]18号
  20 交安委管理费 晋政办发[91]198号、晋价涉字[93]149号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