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 收费)项目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财综字[1998]7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并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决定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包括附加、收费,下同)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按国家规定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或不合理予以取消的各种基金,共计14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应立即停止执行。其他地区和部门已出台的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相类似的,亦一律参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取消。
二、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坚决予以取消,逐项进行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取消各种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应予妥善解决和处理。对已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停止执行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设立各种基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
附件:
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征 收 依 据 |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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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盐业生产发展基金 | 价轻字(89)805号 |
2 | 黄金开发基金 | 黄计工(89)282号 |
3 | 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基金 | 煤财字(85)12号 |
4 | 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 | 建教(94)20号 |
5 | 广电部教育基金 | 广发教字(94)547号 |
6 |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 | 计办资源(88)148号 |
7 | 中药材开发基金 | 医药联材字(83)327号 |
8 | 科教基金 | 交财字(87)828号 |
二、省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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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 | 京政(92)17号令 |
10 | 技术市场发展金 | 京政(90)第38号令 |
11 | 建材发展补充基金 | 京政发(89)61号 |
12 | 广告教育事业发展费 | 津政发(94)56号 |
13 | 外地施工队伍附加 | 津财预(88)44号 |
14 | 煤气生产发展基金 | 津财企一(90)130号 |
15 | 煤气初装费 | 津价重字(91)160号 |
16 | 城建教育奖励基金 | 津建教字(90)605号 |
17 | 黄金生产发展基金 | 冀政(94)83号 |
18 | 消防设施配套费 | 冀财综字(96)17号 |
19 | 化肥冬储基金 | 冀化工字(89)15号 |
20 | 外贸调节基金 | 晋政发(9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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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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