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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后雾灯价格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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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后雾灯价格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计价格[1998]17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加强机动车后雾灯价格管理,今年4月我委以计办价管〔1998〕199号发出通知,决定机动车后雾灯价格由国家统一核定。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多家生产企业能够生产符合规定要求的后雾灯产品,还有一些企业正在就其生产的后雾灯产品向有关机构申请检测。为适应机动车后雾灯市场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做好后雾灯定价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白炽灯型后雾灯含税中准出厂价格:固定式每套40元,吸附式(便携式)每套50元;发光二极管型后雾灯含税中准出厂价格:固定式每套130元,吸附式(便携式)每套140元。具体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在上下浮动幅度各20%范围内核定。
  二、后雾灯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按照后雾灯购进价格(出厂价格)加不超过10%的进销差率具体核定。
  三、后雾灯安装费用按照每套20--40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具体标准。
  四、各安装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后雾灯零售价格和安装费用标准。
  五、请各地物价部门按照上述要求核定后雾灯出厂价格、零售价格及安装费用标准,并报我委备案。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核定“HWD”系列后雾灯试销价格的通行》(计办价管〔1998〕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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