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粤价[1998]230号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费[1998]7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报关公司收取的报关单预录入费、加工贸易台帐合同预录入费,均含上缴海关的录入技术设备补偿费。海关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录入技术设备补偿费外,不得再向报关公司提取报关单(加工贸易台帐合同)预录入费分成。
2、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代理报关收费仍按我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由省委托市(地级以上市)管理。各市物价部门应将制定的代理报关服务费标准上报我局备案。
3、各地报关公司收费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海关收费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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