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再征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计价格[1998]154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今年6月1日,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取消了原油一、二档价格,客观上已不存在征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条件。因此,决定自1998年6月1日起,不再征收每吨5元钱的油品价格调节基金。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1998年6月1日以前应征的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应仍按原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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