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不再征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9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再征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计价格[1998]154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今年6月1日,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取消了原油一、二档价格,客观上已不存在征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条件。因此,决定自1998年6月1日起,不再征收每吨5元钱的油品价格调节基金。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1998年6月1日以前应征的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应仍按原规定征收。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