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浙江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计价格[1998]180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浙政办发[1998]9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7号文件规定,同意你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范围为省外发运经铁路运输到达浙江省内的货物及省内运输的货物。其中粮食、棉花、农药、化肥、食盐、抢险救灾物资、战备物资、铁路建设物资等免征。不准对过境货物和出省货物征收附加费。
二、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为在全国铁路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2分钱。征收期限为1998年10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三、在货物运输到达时,使用你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浙江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专用票据向收货人核收,由铁路运输企业代收代缴。代征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所征收入的2‰。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你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代收单位及时上缴省级金库。使用时由主管部门或有权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用款单位要做到专款专用。
五、浙江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代征收手续费部分)全部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萧甬铁路复线和金温铁路工程建设。
六、你省可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浙江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并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七、《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公告》(计电[1998]31号附件四)第四项“国家批准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增列以下内容:“5.浙江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在浙江省内运输的货物和从外省到达本省的货物,按照在省内运输的距离计算,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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