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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车票代售点收取送票费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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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火车票代售点收取送票费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穗价[1998]168号

火车票代售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1995]317号《转发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客运价格和清理检查票外收费的通知》精神,现通知如下:
    火车票代售点(包括电脑联网代售异地火车票)代售火车票,如负责送票到最终订票单位,每张可收取不超过5元的送票费,送到离车站3公里以外的集中取票点,则可收取每张不超过3元的送票费。不送票不得收取送票费。
    请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并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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