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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制止经营上台酒水牟取暴利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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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制止经营
上台酒水牟取暴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粤价[1998]21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为规范我省经营上台酒水的价格行为,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制止经营上台酒水牟取暴利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该办法的授权范围内试行,并认真总结经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联系。
    附:

广东省物价局制止经营
上台酒水牟取暴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上台酒水是指星级酒店、营业性舞厅、俱乐部、歌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咖啡厅、酒吧、游艺(戏)场所和民航机场、铁路站场、公园等特定场所等(以下统称为经营者)销售(含零杯销售)的酒类、饮料、茶水等饮用品。
  第三条 上台酒水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规范标价用语,禁止欺诈性的标价行为。
  第四条 上台酒水的销售价格(含服务费)超过物价部门认定的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的规定幅度,属于牟取暴利。
  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是指与发生牟取暴利行为的情况和条件具有可比性的地区范围、时间期限、服务档次和商品品种,具体内容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第五条 第四条所称的市场平均价格的规定幅度,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星级酒店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二)营业性舞厅、俱乐部、歌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咖啡厅、酒吧、游艺(戏)场所等,最高不得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100%。
  (三)民航机场、铁路站场、公园等特定公共场所,最高不得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50%。
  各市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在上述幅度以内确定本市的具体幅度。确需突破最高幅度的,须报省物价局核准。
  第六条 市场平均价格可以由当地物价部门预先测定公布或在监督检查中认定,认定方法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一品种的上台酒水价格,通过抽样调查3~5个以上品种价格来测算,并依据测算结果处理案件。
  确定市场平均价格应以上台酒水的进货价或自制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经营费用为基础,并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服务档次。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构成牟取暴利行为的,由物价部门按《价格法》第四十条及《暂行规定》第十一规定查处。
  第八条 查处经营上台酒水牟取暴利的案件实行分级管辖。涉及驻穗的中央、部队、省属经营者和跨地级市经营的牟取暴利案件由省物价局管辖;涉及各地级市范围内经营者的牟取暴利案件的管辖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各市物价部门可依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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