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
《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粤价[1998]11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地方税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自1998年5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粤财法[1998]14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
二、为避免浪费,各地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正在使用或已印制好的收费票据,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使用至1998年9月底。
三、各级物价、地税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票管理工作,在1998年6月30日前联合对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使用票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并将清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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