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内贸易部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检查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计价检〔1997〕26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卫生厅(局)、医药局、商业(贸易)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生产管理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精神和国家计委下发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的价格行为,整顿药品价格秩序,严肃查处违反药品价格法规、政策的违法行为,保证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决定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全国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单位(含部队医院)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及有定价权限的主管部门。
检查时限:1996年9月15日至1998年8月31日,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内容:各被查单位在当地实施《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之前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情况;各被查单位在当地实施《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后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情况;各级物价、医药、卫生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整改政策情况。
(二)检查重点
1. 生产企业对政府定价药品是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企业按规定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是否执行了规定,是否按实际出厂价格销售,有无虚高定价、高折扣、大回扣的;
2. 经营企业、医疗单位是否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销售,有无超过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
3. 地方政府及其价格、医药、卫生部门越权制定药品价格及政策的;
4. 利用价格歧视等手段搞地方保护主义的;
5. 借药价整改之机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6. 生产、经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不按规定报批价格,自行作价销售的;
7. 为牟利故意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药品调价日期的;
8. 经营进口药品违反国家价格政策,从中牟利的;
9. 医院自制药剂违反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作价办法擅自抬价销售的;
10. 实行药品零售综合作价的单位把“虚盈”部分转为经营利润的;
11. 零售药店、医院药房销售药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12. 乡镇医疗单位及个体医生违反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抬高药价坑害患者的;
13.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列入检查范围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方法及组织领导
(一)检查时间:1998年1月至1998年8月。
(二)检查方法:实行企业和医疗单位自查与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重点检查相结合,以同级检查为主,下查一级与联合办案为辅。自查时间及具体检查方法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在必要时,对有重要举报线索、问题重大且地方检查不力的案件直接进行检查。
(三)组织领导:此次全国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共同组织、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进入重点检查后,将由各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的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四、检查的政策依据与掌握原则
(一)政策依据
1. 对这次药品价格整改前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据是:
(1)由国家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2)由医药等部门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制定的并经同级价格部门同意的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2. 对1997年3月药价整改工作开始以来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据是:
(1)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
(2)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贯彻《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4)有关部、委、局按分管权限下达的政府定价文件;
(5)国家计委将于近期下发的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文件,也要作为这次检查的政策依据。
(二)掌握原则
由于这次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是在药价整改过程中进行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边检查、边规范、边改进的性质,因而在对各种价格违法问题的处罚方面要体现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政策。即:1. 对新旧两种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均适用,且政策界限明确的问题要从严处理,以维护国家价格法规、政策的严肃性;2. 对新旧两种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交替时期出现的价格违法问题要从轻处理,以便达到既不产生大的震动,又规范价格行为的目的;3. 对新管理办法尚待进一步完善时期出现的较普遍的价格违法问题,要先对问题进行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甄别情况后再酌情进行处理,做到既制止价格违法行为,又促进药价整改工作。
五、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地物价、医药、卫生、内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检查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并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遇有重大政策问题要加强沟通,并及时上报。
(二)各级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要加强对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法规和医药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办案水平,并要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三)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刁难、抗拒检查。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通过检查,促使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建立、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
(四)物价、医药、卫生、内贸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对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调查工作,分析研究药品价格整改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及需要解决的政策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检查机构要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并将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于1998年9月底以前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也要认真总结,并将当地药品价格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各自对口的中央主管部门。
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