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止公路收费站擅自改变车辆通行费计量标准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四月二十三日 粤价[1998]1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了规范各级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的征费办法,省交通厅、省物价局以粤交费[1997]141号文规定,从1998年1月起全省统一按交通部、国家计委印发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以下简称《计量手册》)计征公路养路费。但是,目前一些公路收费站擅自改按新的养路费征收计量标准(即《计量手册》规定的计量标准)计收车辆通行费,造成车辆通行费计量标准混乱,车主反映强烈。对此,为规范我省公路收费站收费管理,保证“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我省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计量标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量手册》及粤交费[1997]141号文只适用于征收养路费等规费。我省各公路收费站征收车辆通行费仍按现行车辆分类和计量标准,即按公安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中的车辆吨位计费,收费站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改变车辆通行费计量标准。
二、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公路收费站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本通知成文之日起,凡发现违反以上规定擅自改变车辆通行费计量标准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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