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劳动厅关于驻粤劳务办事机构收取跟踪服务费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二日 粤价[1998]10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劳动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粤劳务办事机构:
为规范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省劳务机构)在粤收取跟踪服务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省劳务机构可按照其派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向在我省境内就业的该省籍劳务人员收取跟踪服务费及补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劳务人员已在原籍领取有效就业卡的,一律不得重复收费。
二、外省劳务机构须持其派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我省劳动厅和驻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并使用其派出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各级物价、劳动部门应加强对外省劳务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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