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整顿维生素C、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环丙沙星等四种药品价格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计价管〔1998〕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今年2月7日,我委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改变维C等四种药品价格管理形式的通知》(计价管〔1998〕165号),决定放开维生素C、诺氟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等4种药品价格。据各地反映,这4种药品价格秩序混乱,折扣过高,同种药品价格差距很大;有的省要求列入省级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放开价格的维生素C、诺氟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等4种药品,都是生产供过于求、价格差距过大的品种,生产和经营中普遍存在高定价、高折扣、大回扣的现象,请各地结合药品价格检查,集中力量整顿这4种药品价格秩序,切实取消虚高定价。
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上述4种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药品批发企业从生产企业实际购进价格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我委(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司),由我委向全国公布。各地调查情况请于6月20日前报我委。
三、各地要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药品价格作价的有关规定,严禁倒扣作价、虚高定价、多给折扣。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以实际进价为基础,严格按照规定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顺加作价制定批发、零售价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因购货方信誉好、购买数量多,可给予购货方不超过5%的批量折扣,但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折扣前、后价格和折扣率;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以折扣后的实际价格为基础,加规定差率和销货方给予的折扣率制定批发、零售价格。
四、销地省级物价部门对外地进入本地销售的上述4种药品,可以要求进入本地区销售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价格登记。凭产地省级物价部门认可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出厂价格证明进行登记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供本地的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作价时参考。销地省级物价部门在对这4种药品进行价格登记过程中,发现价格较高的,应向产地省级物价部门确认,如属实价不得拒绝登记。由于市场竞争,生产企业降低出厂价格时要及时变更登记,并由省级物价部门重新向社会公布价格。生产经营企业不准违反登记公布的价格低价销售或采取多给折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
五、各地在药品价格检查中要把上述4种药品价格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之一,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从严查处,并通报批评。
六、关于上述4种药品是否列入省级政府定价药品目录问题,待各地按上述要求整顿后再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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