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安排1998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了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1998年粮食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98年定购粮收购价格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定购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上年水平确定。小麦、玉米定购价格原则上按照上年水平制定。为了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和品种结构,优质稻定购价格可以适当上浮,早籼稻中品质较差、不适销对路品种的定购价格可以适当下浮,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田面积合理确定。对定购粮以外,农民留足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及必要的储备粮后的余粮,要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收购的政策。
请各地根据上述精神抓紧研究制定粮食收购价格安排方案,及时向农民公布,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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