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认真
贯彻执行药品价格作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粤价[1998]13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卫生厅、医药管理局、贸易委员会、广州军区后勤部: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药品价格作价有关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8]6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顺加作价;各道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差率;不得违反批量(含回款)暂给予购货方5%以内折 扣的规定。
二、各地要结合近期省物价局、卫生厅、医药局、贸易委联合转发国家5部、委(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药品价格检查,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顿和改进,务使药品价格改革正常有序地进行。
三、为及时掌握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请广州、深圳、佛山、梅州、湛江市物价局按计价管[1998]624号第四条要求,选择本市内主要批发、零售企业各3家和医疗单位(市、县、镇级医院各1家)调查中央政府定价和省级政府定价药品的实际进价和批发、零售价格(按计价管[1998]624号文附表要求填报)以及调整意见,于6月1日前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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