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 深物价[1998]43号
各物价分(区)局、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市属各医疗单位、驻深各医疗机构及各社会医疗机构:
我市调整部分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广东省物价局审核和国家计委备案通过。现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以1997年度我市医疗收费业务总收比1996年增长15%作为调幅限度进行安排。其中,4.38个百分点属新增设诊金项目(在省未立项之前暂不出台,具体出台时间省物价局将另行通知),另10.62个百分点属调整原有项目。
二、 此次调整的内容为提高治疗护理和手术麻醉两大类项目的收费标准,同时降低CT、MR检查项目收费标准。现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情况编印成《深圳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治疗护理、手术麻醉分册)》,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其它未调整项目的收费标准仍按“深物价[1994]64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 不同等级的医院收费标准,除收费标准已有列明之外的项目(含此次调整项目和一九九四年标准),仍按“粤卫[1992]348号”文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即:三级医院特等上浮25%,甲等上浮15%,乙等上浮10%;二级医院甲等上浮5%,丙级下浮10%;二级乙等和三级丙等医院不浮动,执行现行收费标准。
四、 中央、省、部队驻深医疗机构以及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企业医疗机构均按深圳市统一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其他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照的各类社会医疗机构,允许上浮不超过20%。
五、 各医疗单位经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申报备案。
六、 各单位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应核算成本,填报申请表,经市卫生局审核并试行一年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七、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在实施此次部分调整的收费标准中,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的领导和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明码实价,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八、 本医疗收费标准由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