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
办理因私赴港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计价费〔1998〕799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制订赴港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1998〕2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公安机关办理赴港签注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公安机关收取签注费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