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转发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关于印发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粤价[1998]12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无线电设备检测费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省无委、物价局、财政厅粤无发[1993]18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开户的公众移动电话当年的频率占用费,上半年开户的,每台收取50元;下半年开户的,每台收取25元。
三、收费分工与上缴比例。全省公众移动电话的频率占用费,由省无委办分别向省移动通信局和省联通公司每年每台收10元,其余40元由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当地移动通信分局和联通分公司收取(设有无线电管理站的县,其县属移动电话的频率占用费,由市管理处统一收取后按原规定的比例与县分成)。其它收费项目的分工和上缴比例,按原规定不变。
四、根据国家无委《关于对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的决定》(国无管[1995]2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省海洋与水产厅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代国家、省无委收取所负责管理的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的无线电管理费。所收取的费用分别上缴国家、省级无委,具体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局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具体按省财政厅、省无委制发的粤财基费[1997]69号文执行),接受当地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