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和财税发票收费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粤价[1998]14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财政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费和财税发票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省工商部门收取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费。
二、取消税务部门收取的“发票印刷工本加15%”、财政部门收取的“票据印刷工本加15%”的规定。
三、税务发票费标准和财政票据费标准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规定核定,属全省统一印发的票据收费由省财政厅或省税务部门提出,经我局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属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及市以下印发的票据收费,由市财政局或税务局提出,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于7月31日前,重新办理全省统一印发的票据收费标准审批手续。
五、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注销(变更)《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本规定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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