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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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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计价费〔1998〕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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