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计价费[1998]29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2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新版枪支管理证件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收费标准为:公务用枪持枪证每证40元(其中,省级公安机关留用20元),向领证单位收取;民用枪持枪证每证10元,向领证单位和民用枪持有者收取。除上述两种持枪证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配购、运输、携运各环节发放的许可证均不收费。过去各地制定的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许可证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二、公安机关颁发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民用枪持枪证时,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加收其它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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