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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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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
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财综字〔1997〕17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收取或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29项,分别涉及工商、建设、外贸、交通、外交、公安、税务、保密8个部门,具体项目是:
    (一)工商部门
    1、私营企业管理费
    2、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
    (二)建设部门
    3、小康住宅推荐产品评估费
    4、《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本费
    5、《塔吊拆装许可证》工本费
    6、《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本费
    8、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审公告费
    9、《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10、《燃气、热力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三)外贸部门
    11、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12、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手续费
    13、《最终用户批准证书》工本费
    14、《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工本费
    (四)交通部门
    15、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
    16、晋煤外运服务费
    17、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遗失补发除外)
    (五)外交部门
    18、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
    (六)公安部门
    19、《持枪证》工本费
    20、《公用持枪证》工本费
    21、《射击运动枪证》工本费
    22、《猎枪证》工本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工本费
    24、《持枪通行证》工本费
    25、《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工本费
    26、《枪支弹药运输证》工本费
    27、《枪支弹药携运证》工本费
    (七)、保密部门
    28、《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
    (八)税务部门
   29、税务发票管理费
    有关公安部门枪支证件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对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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