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高等教育厅、省教育厅、东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关于重新颁布我省中等职业
学校和高等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 粤价[1998]7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委(教育局)、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全省各中专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各成人中专、成人高校: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 1998年秋季招生开始,对全省各中等职业学校和各高等院校新招入学的学生均按本文规定的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要求,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专,下同)、高等院校(含成人高校)的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和住宿费两项。考虑到技工学校教学多为实践操作课和成人学校需租用实习实验场所及设备的实际,技工学校和成人学校增设了实习实验费。除以上收费项目外,未经国家计委、教委、财政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学校和部门不得擅自立项收费,不得强制向学生推销商品或统一代购生活用品。因教学需要的课本资料费,学校可按实统一向学生代收,并实行定期结算公布、多退少补的管理制度。
二、本通知所制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可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学科设置的实际,在最高标准限额内制定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广州地区国家部(委)、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审定,送省高教、普教、劳动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到省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其他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的收费标准送当地地级以上市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学校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时,必须如实填写各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发生变更应及时换领新证。
三、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环境和条件经查验符合标准的,其住宿费标准可略高于普通学生宿舍,具体标准在本通知规定的同类学校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上浮50% 的幅度内由学校提出,送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审批。广州地区国家部(委)、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收取此项收费,由学校提出收费标准意见,送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其他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由学校提出意见送地级以上市教育、劳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审批。
四、各中等职业学校及各高等院校收费应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不得跨学年提前向学生收费。学校应继续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生活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分次缴交学费或减免学费,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因学费问题而中途辍学。
五、各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院校应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收费。1998年新招入学新生执行新的收费标准,1998年秋季招生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以上规定自1998年秋季招生起执行。请全省各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院校遵照执行,并及时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要及时纠正。
附表1:
广东省普通中专学校收费标准表
学生类别 | 学科类别 | 计算单位 | 学费(元) | 住宿费(元) | 备注 |
公费生 | 不分学科类别 | 每生每学年 | 1000 | 500 | 1、表中所列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国家重点学校学费可上浮15%,省重点学校可上浮10%,免交学费范围按粤高教基[1993]23号文执行。 2、代培生的医疗费、奖助学金、保险金及各种补贴由个人自理。 |
代培生 | 文、史、财经、外语 | 每生每学年 | 2800 | 500 | |
理、工、农、医、林、地矿 | 每生每学年 | 3300 | 500 | ||
艺术 | 每生每学年 | 5300 | 500 | ||
体育 | 每生每学年 | 4300 | 500 |
附表2: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表
学制 | 学科类别 | 计算单位 | 学费(元) | 住宿费(元) | 备注 | |
本科 | 文、史、财经、外语、理、工、农、林、医、体、地矿 | 每生每学年 | 3500 | 含在学费中 | 1、表中所列标准均为最高标准。个别专业需突破标准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免交学费范围按粤高教基[1993]23号文执行。 2、艺术类热门专业指培养成本高、就业收入高的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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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 | 一般专业 | 每生每学年 | 4000 | 含在学费中 | ||
热门专业 | 每生每学年 | 6200 | 含在学费中 | |||
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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