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治理向企业乱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四日 粤价[1998]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1511号、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粤发[1997]16号文有关规定精神,结合物价部门的工作职责,现就进一步治理向企业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凡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下同)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各地要在前期整改的基础上,查缺补漏,坚决按“切一刀”规定取消越权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擅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擅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没有规范性的审批文件,只依据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而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对原各市政府自定的少数确需保留的要报省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卢瑞华省长1997年12月19日在全省治乱减负“切一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涉及向企业收费的要坚决取消,不能列为“少数保留”项目,不存在送省审批的问题。
(五)其他不符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重新审核现行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重新审核,提出取消、暂缓执行、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
(一)不合理的收费要取消。凡同一管理行为已收取管理费、登记(注册)费和审查费等费用,又收取的有关证书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年审、年检而对企业进行年审、年检并收取年审费、年检费的;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没有管理事实的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工作内容但没有明确规定收管理费的;以及企业普遍反映不合理的收费都应予以取消。
(二)重复的收费要合并。对性质、管理服务内容相同或交叉、重复的收费,要予以合并。合并收费要尽可能做到有利管理、方便操作、切实可行、企业接受。
(三)收费标准偏高的要降低。对收费总金额明显超过管理工作的实际合理需要的、企业难以承受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下来。
各地在整改收费项目、标准工作中,凡涉及省定收费项目(包括以自立项目替代省定收费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物价局会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中央定收费项目的,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中央审批。
三、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的规定
(一)国家或省有关法规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政府未审批具体项目、标准的,各级政府不得擅自批准执行收费。已自行批准执行收费的,应立即停止执行。
(二)省政府授权各市政府审批具体收费标准的,各市政府应按规定核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三)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规章、文件中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定;省直各部门文件中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经省物价局会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否则,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不能执行,也不得据此制定相关的收费项目、标准。
(四)各级政府(物价部门)在收费文件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中必须引用中央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全称、计算单位和收费标准。
(五)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不得批准出台以基金、集资、资金、保偿金、补偿金、押金、保证金等名目实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
四、全面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对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整顿垄断行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对垄断行业要着重解决越权收费、强制性收费和“搭车”收费等问题。对中介服务机构要重点解决强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偏高、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收费混乱等问题。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企业进行年审、查验、评估及代办各种行政业务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费。各类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检验,也不得向企业收费。
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已经收取的,要坚决取消;国家机关擅自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务转给所属经营服务机构办理的,也不得收费。各级物价部门不得批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各级物价局要严格按省公布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对本辖区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对未纳入《管理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不得擅自立项。
五、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省委、省政府多次重申,物价部门负责治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各种保证金、抵押金的工作。对此,各级物价局要认真履行职责,狠抓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依法管好收费。在当前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中,特别要抓好企业负担收费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反映的乱收费问题,帮助部分国有企业顺利实现转制,积极扶持私营企业的发展。
要加强对普遍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按一定比率计收,但计费基数变动较频繁的收费,物价部门要规定变动次数,对按比率计收的基数总额要实行申报制度,防止乱收费。
目前,有些地方探索性地实行收费统一征管办法,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加以规范。统一收费既要简化手续,又要方便企业,更要有利于加强监管。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或委托代收点收费的,不得另设收费项目名称,更不得乘机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要充分利用原有的收费条件,不能为统一收费而增加额外的经费开支,加重财政或转嫁加重企业的负担。物价部门的职责是依法管理收费,对统一收费站(点)应加强管理,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防止其运作不当而影响正常的收费管理秩序。
六、开展专项检查,严肃处理向企业乱收费行为
在治理整顿过程中,中央、省和各地已陆续公布取消、纠正部分收费,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各级物价局要组织力量专项检查这些取消、纠正和调整收费的落实情况。对继续执收或自行恢复已取消和纠正的收费的、继续按原标准收取的、或在治理期间擅自立项收费、违反规定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的,要依照《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理,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对影响恶劣和后果严重的,要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七、做好治费减负情况的汇总报告工作
各级物价局要按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工作进度开展工作,并随时收集情况,准确统计取消、纠正收费的项目数和金额,如实反映工作成效。1998年1月底前,各市物价局要汇总全市( 包括所 辖市、县)清理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收费的情况,上报省物价局。有关减轻企业费用负担的数据自1997年8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有关数据不再列入本次统计范围。1998年8月底各项清理工作结
束后,各市物价局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1998年9月20日前将总结书面报省物价局。此外,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什么情况、问题或建议,包括取消、纠正收费的文件、数据、对中央和省定收费的意见等,也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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