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 粤价[1997]317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证监会: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023号)转发给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价费[1997]2023号所称的机构监管费标准和审核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393号文规定执行,是指中国证监会可继续执行以下规定:
(一)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专营公司及证券兼营机构)按下列标准收取机构监管费:
1、证券专营公司,按注册资本的1‰收取,其中,监管费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收取,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收取。
2、信托投资公司等证券兼营机构按注册资本的0.5‰
收取,其中,监管费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收取。
(二)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收取审核费3万元。
二、本文所通知的是中国证监会的收费,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兼营机构收取市场监管费及其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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