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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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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粮食管理储备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
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    粤价[1997]31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粮食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管[1997]1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粮食销售作价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国发[1997]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38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粤府明电[1997]16号)中有关粮食销售作价原则的规定,我省各地的粮食销售价格必须按保本微利顺加作价,不得亏本销售。
  二、粮食的销售作价。
  1、作价办法:定购粮、当地议购粮和外省(地)购进粮(同品种质量)先分别计算购进额,然后以合计购进总金额,减去各级财政的价外补贴款额后,加权平均计算出购(进)价格;进口粮食按进口到岸价加口岸有关中转费计算进货价格。分别按不同环节的作价差率(差率不含税率)顺加作价销售。
  2、各环节作价差率。
  批发环节:购(进)批差率最高不超过12%(不含运杂费率)。
  零售环节:批零差率最高不超过17%(含短途运杂费率)。
  购零一道环节:购(进)零差率最高不超过20%(含短途运杂费率)。
  最高作价差率实行一年分主要品种统算一次。
  3、各市、县可在省规定的最高差率以下制定具体执行差率,并抄送省物价局、粮食管理储备局备案。
  三、凡在我省区域内经营粮食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通知规定。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关于下达我省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粤价[1995]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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