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2]23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8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下发后,我局以粤价〔2002〕188号和205号文转发执行,对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中个别明显错漏的地方,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我局已在转发文时一并纠正。其它未纠正的按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825号文规定执行。
二、粤价〔2002〕205号文序号238复方氨基酸[18AA](规格:12%,250ml)GMP最高零售价应为42.00元;序号538、539药品名称“氟哌噻吨”应为“氟哌利多”,在此一并更正。
请各地继续跟踪了解粤价〔2002〕188号和205号文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价格管理处报告。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二年七月一日 计办价格[2002]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以下简称625号文)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625号文增列的原研制药品价格外,我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规定的原研制药品价格仍然有效。经核实,施贵宝公司不拥有依托泊苷的产品专利,因此,取消计价格〔2001〕2661号文规定的原研制药品价格。
二、取消625号文附表中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的OTC药品(如布洛芬混悬液、滴剂和地塞米松粘贴片等)及仍在执行地方标准药品(如碳酸钙等)的价格。
三、625号文附表二医保目录第335号氟尿嘧啶、337号甲氨蝶呤、425号胞磷胆碱、603号盐酸普罗帕酮、606号盐酸维拉帕米按625号文附表一规定的价格执行;附表二医保目录第316号干扰素α-1b注射剂仍按计价格〔2001〕2661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将附表二医保目录第346号盐酸阿霉素(多柔比星)列入附表一;将附表二医保目录第619号单硝酸异山梨酯注射剂(625号文第40页第18、19行)和663号非诺贝特缓释胶囊250mg×10粒(625号文第41页第31行)规定的剂型规格予以撤消,非诺贝特缓释胶囊250mg×20粒(625号文第42页第1行)的规定应为250mg×10粒。
四、增补625号文未列的部分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详见附表。
请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继续跟踪了解625号文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我委(价格司)报告。
附表:
625号文未列的部分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