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山、肇庆、江门市物价局:
根据九届81次省府常务会议关于取消核电价差的有关规定,取消核电价差后形成的地方电价差收入全部用于降低销售电价,经对珠海、中山、肇庆、江门市取消核电价差后降低销售电价的方案进行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珠海市实行城乡住宅和商业用电同网同价。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见附件一。
二、降低中山市专用变压器、墟镇和管理区的工业、非工业和经济作物电价,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分别见附件二――附件四。
三、肇庆市鼎湖区、大旺区、高要市、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分别见附件五――附件十。
五、降低江门市农村电价,请江门市物价局根据下列方案重新公布市区及所属各市的农村销售电价价目表,并将贯彻情况报我局备案:
1、江门市区农村商业电价降低4分/千瓦时,农村非普工业电价降低4分/千瓦时。
2、新会市农村商业电价降低9.5分/千瓦时,农村非普工业电价降低4.7分/千瓦时。
3、开平市农村非普工业电价降低2分/千瓦时。
4、恩平市农村商业电价降低1分/千瓦时。
5、鹤山市农村商业电价降低2.5分/千瓦时,农村非普工业降低4分/千瓦时。
六、上述方案从2002年2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
附件:
1、珠海市电价价目表
2、中山市专用变压器电价价目表
3、中山市墟镇电价价目表
4、中山市各镇(区)管理区电价价目表
5、肇庆市鼎湖区电价价目表
6、肇庆市大旺区电价价目表
7、高要市电价价目表
8、四会市电价价目表
9、广宁县电价价目表
10、德庆县电价价目表
附件1:
珠海市电价价目表
(从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 电 分 类 | 电价 | 城市建设附加费 | 合计 | |
一、大工业 | 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 9 | 9 | |
(一)基本电价 | 最大需量(元/KW・月) | 13.5 | 13.5 | |
(二)电度电价 | 1、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 | 58.9 | 1.4 | 60.3 |
2、一般大工业 | 66.4 | 1.4 | 67.8 | |
二、非工业、普通 | 1、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 | 70.4 | 1.4 | 71.8 |
工业电度电价 | 2、一般非工业、普通工业 | 76.7 | 1.4 | 78.1 |
三、商业电度电价 | 99.6 | 1.4 | 101 | |
四、住宅电度电价 | 64.6 | 1.4 | 66 | |
五、稻田排灌电度电价 | 35.7 | 35.7 |
备注:
1、城市建设附加费由供电部门代收。
2、各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2分/千瓦时。
3、各用电分类电度电价(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和稻田排灌电度电价除外)含同网同价价差分摊1.68元/千瓦时。
附件2:
中山市专用变压器电价价目表
(从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 电 分 类 | 电价 | |
一、大工业 | 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 9 |
(一)基本电价 | 最大需量(元/KW・月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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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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