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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盐专卖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时间:2002-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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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食盐专卖局、财政局、物价局,徐闻、雷州、电白、阳江盐场:
    《广东省征收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财政厅、食盐专卖局。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广东省征收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办法》的批复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粤府函[1995]174号

省食盐专卖局、财政厅、物价局:
粤盐政[1995]第145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所拟《广东省征收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办法》,请你们自行下发执行。

广东省征收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非盐业建设征用盐田,并在盐田被征用后能相应开发新盐田和改造现有盐田,保持盐田面积相对稳定,根据《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5]101号文规定,结合我省盐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合法征用盐田的单位,除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还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公共事业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
    第三条 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按被征用盐田实际面积计算,一次性征收,每平方米9元。
    第四条 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委托国土部门收缴。
    第五条 用地单位在经批准征用盐田的同时,应按第三条规定的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征收标准一次性缴入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国土局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帐户,市、县(市)国土局凭收款单据办理征地手续,发给用地批准文件。
    第六条 市、县(市)国土局按征收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总额提取3%作管理费,其余部分按季度于每季后10天一次汇入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开户行:省建设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省财政厅;账号:52-225014),由财政部门按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收费单位必须持有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第八条 所征收的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如被征用盐田属省管盐场的,全留省食盐专卖局安排使用;除上述以外所征收的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由省、市食盐专卖局按6:4比例分配。
    第九条 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的使用范围:
    (一)开发海矿盐;
    (二)老企业解困;
    (三)产销区仓储建设;
    (四)盐业技术改造。
    需使用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的单位,必须编报工程项目及盐田补偿费使用计划,经省食盐专卖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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