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计生委(局)、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计生部门应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办法》,使《办法》真正落到基层。要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办法》的有关规定,使被征收人能自觉履行义务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有利于群众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二、各级计生部门应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财政、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职能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按照分级负责,层层培训的办法,省计生委在12 月底之前完成对市有关人员的师资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地在1997年2月底之前要完成对乡(镇)、街道计生办征收人员和财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在11 月底之前,将历年所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帐册、存款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追回被挪用、挤占、转借款项,将所有存款存入当地财政管理所设立的计划外生育费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将收支总帐列表上报县级计生部门。各县级计生部门应加强清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时可按《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为《办法》的实施打好基础。
五、征收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计生部门在1997年2月底之前负责落实。每个乡(镇)定征收人员3-6人,街道2-3人。
《广东省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逐级下发。县级计生部门统一为考核合格的征收人员填写有关内容和编号,盖章后统一压塑。征收证的印刷、压塑等费用由省、县计生部门各自在计生经费中列支。
六、11 月份省计生委组织对各地计划外生育费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内容等按省计生委通知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中的新情况、经验望随时上报。
(本件发至乡镇、街道计生办)。
广东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物价局颁发的《计划外生育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者,依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条 计划外生育费是一项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这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支出。
第四条 计划外生育费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县级计划生育部门设专帐管理和县级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不设县、区的地级市由市直接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征收办法
第五条 征收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外生育费必须由法定征收机关组织征收,具体工作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执行。被征收者所在单位有责任积极协助执行。
第六条 征收人员:征收人员必须是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正式工作人员,并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省统一制发的《广东省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征收时,必须出示此证。
征收人员调离征收工作岗位时,应将征收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七条 征收标准: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交款期限: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一次交清。对确有困难者,可由本人申请,经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具结分期缴款保证书,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分期缴纳。
第九条 征收程序:
(一)征收机关对计划外生育者要及时发给《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书》。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出具《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计划外生育者接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书》,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及时交款。如对征收决定不服,可按《广东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按征收机关规定时间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每超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机关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机关收到计划外生育费时,必须同时向交款人出具省财政部门规定的一格式的计划外生育收费收据。
(五)协助执行单位收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的授权范围和要求协助执行,并将协助执行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第十条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书》等征收文书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印制,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编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款人有权拒绝交款:
(一)征收机关未发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书》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广东省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的;
(三)征收人员未出具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的计划外生育收费收据的。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支出,免交管理费。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借支、挤占、截留或挪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农村困难地区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业务建设;
(三)个别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的营养费或误工补贴费;
(四)个别计划生育受术者、节育并发症患者指定鉴定、诊治的医疗和路费补助;
(五)乡(镇)经上级批准聘用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
(六)县(市、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
(七)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等费用的支出补助;
(八)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数额较大的地方,要建立计划生育后备基金,以用于今后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补充。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计划外生育,按本办法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必须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后应及时登记入帐,并在3 日内存入当地政府财政管理所设立的预算外财政专户,下月5日前将计划生育费的收支表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要求行政、企事业单位协助执行所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可返还20%给协助执行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十六条 县级计划生育部门要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要指定专(兼)职人员承办计划外生育费的财务工作。承办计划外生育费的财会人员,未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批准,不能随意调动。
第十七条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款收据,由地级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的格式印制,并套印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领购、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计划外生育费的使用,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编制用款计划(村委会编制的用款计划先经乡镇审核汇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后,报县级财政、计划生育部门审批下达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财政管理所对计划外生育费专户款项必须专款专用。
经县级财政、计划生育部门审批的用款计划和专项报告应抄送当地财政管理所,财政管理所应计划和专项报告保证及时给予提款。对未经审批超过1000元以上以上的款项,财政管理所有权不予提款。
第二十条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帐目清楚。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编报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本办法的乡(镇)、街道,可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金数额不得超过已征得数额的3%。不完成当年上级下达人口计划控制指标的,不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外生育费进行审计。县级计划生育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对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省和地级市计划生育、财政、物价部门要组织抽查。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每年要向群众张榜公布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征收情况要按管理区(行政村)、居委会公布计划外生育者的姓名、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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