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编办: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33号)、《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9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自2000年8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复函》(粤价函[1999]555号)第二点的第一项、第二项有关初次登记、变更登记的收费规定停止执行;“补(换)证照收费40元;事业单位要求增发证照副本的,每本收5元”的规定予以保留。
二、请省编办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年四月十六日 计价格[2000]433号
中编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中编办《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请示》(中编办函[1999]9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23号)的规定,现就各级编办在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时,向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收取的初始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事业单位登记时,向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初始登记(备案)费每件3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
以上收费包括申请登记、表格、资料、登记证书、撤销登记公告和年度注册(年检)等费用。
二、登记公告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负担。
三、收取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备案)费、变更登记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各级编办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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