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
(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附件:
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现行收费标准 | 调整后收费标准 |
1 | 报建费 | 取消 | ||
(1)工程费1万元以下 | 元/宗 | 5 | ||
(2)工程费超1万元至20万元以内 | 元/宗 | 40 | ||
(3)工程费超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 | 元/宗 | 90 | ||
(4)工程费超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 | 元/宗 | 115 | ||
(5)工程费超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 | 元/宗 | 370 | ||
(6)工程费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 | 元/宗 | 750 | ||
(7)工程费超1000万元以上 | 元/宗 | 1000 | ||
2 |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 土建总造价 | ||
(1)乡镇规划 | 5% | 暂不调整 | ||
(2)管理区(中心村) | 3% | 取消 | ||
3 | 建筑企业管理费 | 2002年 | ||
(1)基建工程 | 工程总造价 | 4% | 2% | |
(2)维修工程 | 工资额 | 2%-3% | 1%-1.5%2003年底前取消 | |
4 |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 暂不调整 | ||
(1)初始登记 | 宗 | 90 | ||
(2)转移登记 | 宗 | 不超过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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