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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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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生委: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对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文件精神。
    二、经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进行重新审核:
    1、取消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员管理费、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外来(跨县、市)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地自定的暂住人员城市配套服务费、城市增容费、外工综合管理费等收费。
    2、暂停IC卡收费,待国家计委批复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3、保留暂住证费、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原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费)3项工本费。 
取消、保留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
    三、取消收费后,有关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各级政府要保证公安、计生、劳动等部门正常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上述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各地要认真执行省的决定,如违反规定继续收费的,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附件:
    1、取消、保留收费项目、标准表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

附件1:
序号 收 费 项 目 依 据 文 件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取消的收费           
1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省政府粤府[1995]68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274号 人・月 3-6元   
2 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省政府粤府[1994]147号、粤府函[1993]107号、粤府函[1993]320号、广州市政府穗府[1992]111号 人・月 20-30元   
3 暂住人员管理费 省物价局粤价[1998]112号、深圳市政府深府[1990]308号、深府[1995]74号 人・年 240-300元   
4 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 人・月 不超过3元   
5 外来(跨县、市)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人・月 1元   
6 暂住人员城市配套服务费 珠府常字[1994]14号 100元   
7 城市增容费 珠府[1997]58号 5000-20000元   
8 外工综合管理费 顺府[1994]76号 人・月 20元   
保留的收费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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