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九届81次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取消核电价差,降低打谷电价,到2001年底农村住宅到户电价降到0.89元/千瓦时以下。为贯彻省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省电网不论收购或代售地方火电,都不得收取核电价差。
二、2002年1月1日起,全省水稻脱粒用电电价执行当地稻田排灌电价。
三、从2002年1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全省农村住宅到户电价最高限价为0.89元/千瓦时。《广东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另行下达。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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