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农村住宅电价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3-07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各市物价局,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九届81次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取消核电价差,降低打谷电价,到2001年底农村住宅到户电价降到0.89元/千瓦时以下。为贯彻省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省电网不论收购或代售地方火电,都不得收取核电价差。
    二、2002年1月1日起,全省水稻脱粒用电电价执行当地稻田排灌电价。
    三、从2002年1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全省农村住宅到户电价最高限价为0.89元/千瓦时。《广东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另行下达。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