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生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3月1日起,在省政府新的涉及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出台之前,现行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收费,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其余的一律暂停收取。不按规定停止收费的,按乱收费查处。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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