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2-20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粤卫[2001]99号    二OO一年五月十六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物价局、经委(经发局、工业委)、药品监管局,顺德市卫生局、物价局、工发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现将《全面推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有关规定,全面开展药品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全面推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
全面推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精神,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透明度,规范药品采购行为,杜绝暗箱操作,保证药品质量,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省试点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规范进行,依法办事;
    (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的原则;
    (四)科学评估、集体决策原则。
    二、实施范围、招标药品和实施时间
    (一)实施范围:全省县级以上所有医院,全面铺开。
    (二)招标药品:

    1
.凡列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2
.年临床使用量县级医院5万元以上、市级医院10万元以上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量应达到全年使用量的50%以上,招标品种按销售总量和销售金额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同品种药品集中招标一年最多不超过2次。
    (三)实施时间:2001年开始实行。

    三、招标方式
    医院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可采用多种形式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数家医院联合组织招标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的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招标和评标具体活动进行干预。
    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积极利用基于计算机互联网的药品采购系统,开展采用电子商务采购模式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并将交易行为纳入规范化、公开化的轨道,提高药品招标采购的工作效率,降低药品招标采购费用。

    四、医院自主招标或联合招标时,不得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标,必须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成员不得含有卫生行政领导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30人,专家库中的人员资料属机密。每次抽取选定的评委在开标前不得对外泄漏,如有发生泄密,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评标专家组在开标前,要宣布评标标准。专家评标结束后,应当场公布或在有关媒体发布中标结果。

    招标单位应在评标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五、中标药品零售价管理办法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具体作价办法是:在不突破政府或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按中标价格顺加15%后的差价部分,60%让利于患者、40%留给医院。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对中标药品零售价要跟踪落实,随时检查,确保药品差价大部分让给患者。
    六、医院或中介机构在进行招标时,可要求投标单位提供如下资料进行资格审查:
    (一)投标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投标药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GMP、GSP认证、达标合格证明文件;

    (五)投标药品的委托经营或代理证明。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如上述前三项任何一项不具备,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所在地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投标单位的监督管理。

    医院或中介机构要简化采购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未经省物价局批准不得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向投标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保证金应按粤卫[2000]147号文规定收取和清退。

    七、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按照招标法和有关规定,如实填写标书。将标书密封后联同保证金送到指定的投标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投标单位对评标小组成员有异议,在评标前有权向招标单位领导小组提出,如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该成员的评标资格,退出评标小组。
    (三)投标单位不得干扰评标小组的工作,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四)如发现投标单位低价竞标、围标、串标、陪标等,将取消其在本省范围内2年的投标资格;如有中标后拒签合同的,将在媒体上曝光,并取消其在本省范围内2年的投标资格;对不履行合同的按合同法进行处理。

    八、组织领导和监督
    (一)成立广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张思平  省政府办公厅       副秘书长
副组长:黄庆道  省卫生厅         厅长
    林 林  省物价局         副局长
    温国辉  省经贸委            副主任
    陈元胜  省药监局         副局长
    王智琼  省卫生厅         副厅长
    彭 炜  省卫生厅         副厅长
         省中医药局        局长
成 员:吴圣明  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处长
    陆祥生  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    处长
    陈卓鹏  省药监局药品流通管理处  处长
    邝日建  省中医药局        副局长
    翟祖唐  省卫生厅医政处      处长
    王一鸣  省卫生厅监察室      主任
    朱思旭  省经贸委医药处      副处长
(二)领导小组职能:及时了解掌握各招标单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情况;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和研究招标采购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相关措施,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办公室人员组成:
    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蔡铨茂  傅承主
    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    苏旭光  陈楚炎
    省经贸委医药处      张辉煌
    省药监局药品流通管理处  肖爱根
    省中医药局        梁绮娜
    
    联系电话:020-83848493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