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粤价费(1)字[1994]2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整顿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增强收费透明度和社会监督,现就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木材生产和经营环节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植物检疫费,由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对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时收取。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文发布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附后)规定执行。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费,每证1.50元。
三、木材运输证费,每证1.50元。
四、林业保护建设费,由林业部门向木材(含竹材,下同)销售者(单位或个人)及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在木材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每立方米木材5元,不得重复收取。
对林农和农村集体销售的木材,不得征收此项费用;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也不征收。
五、市场管理费,根据国家经委、国家工商局等五部(局)经重[1988]122号文件规定,凡林农进入指定市场销售木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成交额1%计收。对林农向国营林业木材经营部门出售、调拨木材,不进入指定市场的,一律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六、上述收费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纳入财政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据。
七、省及各地过去所规定的对木材收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秒得擅自增加对木材生产、经营者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对木材生产、经营者的收费项目、标准,应一律取消,宣布无效。
附件: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附件二: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得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森检部门)对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时,按照本办法和所附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收取检疫费。
三、调运检疫: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调出地区的森检部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收取检疫费。森检部门查核直接签发检疫证书操作收取证书工本费,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托动人3-5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补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3-5倍检疫费。
四、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 同一商品标记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只需开具一份检疫证书。
五、对邮寄、托运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旅客随身携带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的,酌情收取检疫费。
六、复检: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对补调入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复检时,确认合格的,应予放行,不再收取检疫费;不合格的,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应将检疫和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原检疫证书签发部门,确认不合格者,检疫费由检疫证书签发部门支付。
七、产地检疫:对采种基地、良种基地、苗圃、林场以及育苗专业队、专业户、执行种子和苗木产地检疫后,可待销售时收取检疫费;需要外运时,应根据《产地检疫记录》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查核,确认合格者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只收取工本费。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国外引进(包括赠送、交换)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填报《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每份收取手续费五角。
九、未列入《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中的其他种类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森检部门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协商后,参照表内相应种类的标准收费。
附表: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
种类 | 调运检疫 | 产地检疫 | |||
免费限量 | 收费起点额(元) | 按货值的百分比(%) | 收费起点额(元) | 按货值的百分比(%) | |
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 造林苗木及繁殖材料10株、根、花卉及观赏苗木2株 | 0.50 | 0.80 | 1.00 | 0.40 |
林木种子 | 大粒种子300克 中粒种子100克 小粒种子50克 | 0.50 | 0.20 | 1.00 | 0.20 |
木材 | 1.00 | 0.20 | |||
药材 | 1000克 | 1.00 | 0.50 | 2.00 | 0.30 |
果品 | 2500克 | 1.00 | 0.10 | 2.00 | 0.05 |
盆景 | 2盆 | 1.00 | 1.00 | ||
竹类及其产品 | 2500克,5株、根、小件 | 1.00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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