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粤价费(1)字[1993]1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德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有关中央定的和现行省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与本通知规定的名目和标准有抵触的,一律废止。各收费单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
本通知所附《中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截止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中央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中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收费主管部门 | 编号 | 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
中央定 | 省定 | ||||||
林业系统 | 1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文附件一《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
2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按上述文件附件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规定执行。 | ||||
3 | 绿化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按每人每年两个劳动日计算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 ||||
4 | 林政管理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立方米 | 3 | 6 | 按省定收费标准执行。包括林业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等办证费用。 | |
5 | 林区管理建设费 杉木 松杂木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
5-10 |
10 7 |
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县、乡政府向销售木材者收取。但设立乡级财政并从木材经营利润中得到分成的,不应再收取此费。 按省定收费标准执行 |
|
6 | 林木采伐许可证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证 | 1.50 | 此费已包括在林政管理费中,不应再收费。 | ||
7 | 木材运输证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证 | 1.50 | (同上) | ||
8 | 植物检疫证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证 | 1 | |||
9 |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证 | 10 | |||
10 | 种子生产许可证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证 | 1.50 | |||
11 | 种子经营许可证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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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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