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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关于修订渔港费收和渔港建设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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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       粤价[1995]23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产局:
  为减轻渔民负担,简化缴费手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渔港费收和渔港建
设基金征收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停止征收渔港建设基金中的过港生产建港费。
  二、渔港费收中,对港澳流动渔船和国内渔船功率351千瓦(相当于480马力)以上部分,船舶港务费按省海洋与水产厅、省物价局《转发农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渔港费收规定>的通知》(粤海水[1994]0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对渔业船舶运载的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货物,其港务费按粤海水[1994] 025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渔港费收和渔港建设基金统一由渔港监督部门收取。各渔港监督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收据统一由省渔港监督局向省财政厅领取后下发使用。
  五、渔港费收收入和渔港建设基金收入,分别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渔港费收和渔港建设基金中,除上述调整的项目和标准外,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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