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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新版居民户口簿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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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我省开始换发、补发公安部统一制版,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居民户口簿。有关新版居民户口簿收费问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居民户口簿收费标准:一般地区,家庭户每本10元,集体户每本40元;16个特困县(连南、连山、阳山、清新、乳源、新丰、东源、和平、连平、紫金、龙川、五华、丰顺、大埔、陆河、揭西县),家庭户每本8元,集体户每本30元。
  居民户口簿收费标准已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有关资料等费用。在每本户口簿限定的登记人数范围内,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注销或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时,不得再收取常住户口登记及有关资料等其他费用。
  二、居民户口簿收费,按以下规定比例留成、使用:
  1、一般地区,家庭户居民户口簿,省公安厅每本5.00元,地级市公安局每本0.50元,县(市)公安局每本1.50元,公安派出所每本3.00元;集体户居民户口簿,省公安厅每本15元,地级市公安局每本3元,县(市)公安局每本16元,公安派出所每本6元。
  2、16个特困县,家庭户居民户口簿,省公安厅每本3.00元,地级市公安局每本0.50元,县公安局每本1.50元,公安派出所每本3.00元;集体户居民户口簿,省公安厅每本10元,地级市公安局每本2元,县公安局每本12元,公安派出所每本6元。
  居民户口簿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印刷、运输、保管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发放户口簿需配套印制的有关表格、打印设备和证件的损耗等费用。
  三、各级公安机关收取居民户口簿费应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
  四、各地在核发新版居民户口簿时,应严格按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立项收费或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为其他部门“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五、本通知自换艰新版户口簿之日起执行。各市制定的户口簿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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