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粤价[1998]324号
省公安厅,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1999年1月10日起,对属于运用电子监控系统拍摄到的闯红灯者,收取机动车辆违章电子监控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初犯,每次100元(含摄相等成本费用);重犯,每次200元(含摄相、传媒曝光等成本费用)。
未开展电子监控工作的市、县不得收取此费。深圳特区按《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执行,不收此费。待省人大颁布新的有关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对闯红灯罚款标准提高以后,此项收费相应取消。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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