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粤价[1995]274号
省公安厅,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68号文颁布的《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按每人每月3至6元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部门收取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具体标准,应由市(地级,下同)公安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流动人口的承受能力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执行。
二、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收取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后,核发暂住证不能另外收费。暂住证工本费应在治安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文规定的“外来人口治安管理费”项目名称自《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施行之日(1995年9月1日)起废止。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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