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1-18 00:00:00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粤价[1996]6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治理乱收费的通知》(粤府[1995]97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制订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便于社会监督,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治理乱收费的通知》(粤府[1995]97号)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获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其收费员(直接实施收费行为的人员)均须持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以下简称《收费员证》),方能上岗收费。
第三条 《收费员证》由各市物价局按省物价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各地物价部门分级核发,每两年换证一次。
第四条 《收费员证》由收费单位(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有直接收费行为,但经济上不实行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申领。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向省物价局申领;其他的中央和省(市)驻各市(县)单位,向所在地市(县)物价部门申领。
第五条 收费员必须参加物价部门举办的收费员岗位培训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由物价部门发给岗位培训结业证书。收费单位凭此证书,按第四条规定申领《收费员证》。申领时须填写《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并交本人小一寸半身彩色照片三张。
第六条 物价部门核发《收费员证》,应由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费单位应在该行为或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员证》的注销或换领、补领手续。
1.收费单位的全部收费终止的;��
2.收费单位名称变更的;��
3.收费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
4.《收费员证》遗失或损坏的。��
第八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收费员证》的管理,按系统编号、造册登记,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九条 《收费员证》是收费员上岗收费的资格凭证,必须妥善保管。上岗收费时,必须按规定佩戴,接受群众监督。无证收费的,缴费单位或缴费人可以拒付。��
第十条 《收费员证》实行年审制度,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下列《收费员证》均属无效,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收回。��
1.擅自印制或涂改、伪造的;��
2.复印或转借的;��
3.收费单位的全部收费已终止,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4.未按规定办理的。��
第十二条 收费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收费;��
2.必须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持证亮证收费;��
3.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4.填写收费收据必须写清收费项目、标准、计算单位、数量、金额;��
5.对持有收费登记卡(簿)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登记。��
第十三条 各市、县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申请表》格式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
参加收费员岗位培训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收费单位意见 |
收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以下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 |
发证机关意见 |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收费员证号码 |
|
发证日期 |
|
换发证号码 |
|
换证日期 |
|
年审记录 |
|
|
|
|
注:此表一式二份,发证机关和收费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