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粤价[2001]33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生委: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公布以来,有些地方为了多收费,借办证之机强行征收全年或半年的管理性费用,管理人员与外来人员之间的矛盾突出,社会各界反响强烈。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缓解社会矛盾,经研究决定,在省政府新的涉及外来用工收费规定出台之前,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流动人员收取经省政府批准的按月征收的各项费用,只能按月收取。如果流动人员同意,可跨月收费,但每次不得超过二个月。一次收取超过三个月以上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对多收取的费用能够清退的必须坚决清退,清退不了的由上级或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没收上缴财政。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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