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
(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计量单位 |
现行收费标准 |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
1 |
报建费
(1)工程费1万元以下
(2)工程费超1万元至20万元以内
(3)工程费超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
(4)工程费超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
(5)工程费超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
(6)工程费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
(7)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
|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
5
40
90
115
370
750
1000
|
取消 |
2 |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1) 乡镇规划区
(2) 管理区(中心村)
|
土建总造价
|
5%
3%
|
暂不调整
取消 |
3 |
建筑企业管理费
(1) 基建工程
(2) 维修工程
|
工程总造价
工资额
|
4‰
2%-3% |
2002年
2‰
1%-1.5% 2003年底前取消
|
4 |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1)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
|
宗
宗
宗
|
90
不超过80
不超过80
|
暂不调整。
|
5 |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