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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1-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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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
    (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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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 费 项 目 计量单位 现行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报建费
(1)工程费1万元以下
(2)工程费超1万元至20万元以内
(3)工程费超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
(4)工程费超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
(5)工程费超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
(6)工程费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
(7)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5
40
90
115
370
750
1000

取消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1) 乡镇规划区

(2) 管理区(中心村)

土建总造价

 

 

 

5%

3%

暂不调整

取消
建筑企业管理费

(1) 基建工程

(2) 维修工程

 

工程总造价

工资额

4‰

2%-3%
2002年

2‰

1%-1.5% 2003年底前取消

4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1)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

 

 

90

不超过80

不超过80

暂不调整。

 

 

 

5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