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发电〔2016〕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3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6年2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2016年2月1日以前涉及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和各地相关规定执行。2016年2月1日及以后已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各地按相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并妥善做好停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二、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重要手段,在稳价惠民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客观地向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件精神和本地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争取党委和政府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领导与支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件的要求,积极协调本地政府将价格调节基金所需资金列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确保调控物价、稳定市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好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抓好农副产品等价格调控;在做好政策性蔬菜种植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努力保障市场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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