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惠州市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粤价[2002]274号
惠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惠州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惠价〔2002〕10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在成本审核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拟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符合法定程序。经研究,核准你市城区自来水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1.16元调整为1.334元(含税金及附加、水资源费,下同)。调整后的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0.88元调整为1.00元;
(二)工业用水由现行1.08元调整为1.20元;
(三)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1.18元调整为1.43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80元调整为2.08元;
(五)特种用水:
1、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由现行0.90元调整为1.10元;
2、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2.10元调整为2.60元。
二、以上调整方案的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局择机实施。
三、请你市认真做好调价通告等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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