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汕头市区实施自来水第一步调价方案的批复
粤价[2000]113号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汕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汕价[2000]92号)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市自来水总公司购进的原水价格提高、生产用优惠电价取消、月浦水厂第一期工程及配套泵站和管网投产,使自来水成本费用增加,同意你市从2000年6月1日(按抄见水量)起,实施自来水第一步调价方案,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1.31元调整为1.46元(含税,下同)。调整后每立方米的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月20立方米以内的由现行1.00元调为1.25元,20立方米以上部分由现行1.22元调为1.45元;
(二)工业用水维持现行价格不变,计划内用水为0.89元,超计划用水为1.50元;
(三)行政事业用水(原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用水)由现行1.10元调为1.7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原商业、建筑、服务业用水)计划内部分由现行2.60元调为2.80元,超计划部分由现行3.20元调为3.40元;
(五)特种用水(特种消费行业、外轮用水)由现行3.80元调为4.00元。
二、你市自来水价格的第二步调整,请你局于2001年5月,根据供水量、供水成本变化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拟定具体的调价水平、分类价格和执行时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另向我局申报。
请做好向社会通告调价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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