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消防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 深物价[1998]39号
市公安消防局:
你局《关于征收消防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深公消字[1997]065号)收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次防火责任人会议纪要的通知》(粤府办[1994]3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1997]15号)的规定,并经请示省物价局,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局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向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在工程未验收之前进行的装修工程,不再收费。工程交付使用后进行的二次装修和搭建临时工棚向施工单位按工程装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征收。
二、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福利事业、医疗、教育等部门及七层(含七层)以下的民用住宅,一律免收消防设施配套费。
三、 消防设施配套费由你局统一委托一间指定的银行实行代收和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 除收取消防设施配套外,消防自动系统技术审查费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费均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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